(一)基本案情
王笃军申请执行冯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判决被执行人冯建军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笃军33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生效判决的义务,王笃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冯建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冯建军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工作人员曾多次寻找被执行人,对其进行耐心劝说,但被执行人仍为履行偿还义务,为了逃避债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经查,被执行人冯建军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后,因被执行人冯建军在云南做生意资金周转问题向银行提请贷款时发现贷款不能,银行工作人员反馈其在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因此不能办理贷款等业务,须联系法院解除失信后才能办理。迫于无奈,其积极与法院工作人员取得了联系,将执行款全部汇入本院账户内,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将全部执行款给付申请人,此案得以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非常满意。
(二)典型意义
本院通过在网络和报刊及各大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大屏幕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各联动单位及时移送失信信息,使被执行人在办理贷款、购买机票等高消费方面受到限制,该案中被执行人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联系了本院执行员及时将债务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