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找工作难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一个社会问题,为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毕业生们可谓使出了十八般武艺,不惜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寻找。但是,如果找工作不通过正当途径,试图投机取巧走捷近,就有可能工作找不到反受其害。近日,通州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称:被告林某以为我找工作为由向我索要费用15万元,且为使我相信其为我找到了工作,被告伪造了各种资料、文件,甚至还要求我去一所所谓的学校进行了培训,但最终我发现这些都是骗局,之后,我开始不间断要求被告返还之前给付的钱款,被告返还给我5万元,剩余应返还款项被告一直拒绝返还。因此,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林某返还剩余10万元及利息。
经过通州法院审理后查明,张某通过其亲戚找到林某寻找工作,后林某通过中间人王某联系到某事业单位,为其寻找工作机会。后张某的工作因故并未解决。张某给付林某15万元系通过给付金钱方式获取工作机会,而这种通过买卖不正当手段得到工作的利益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因此,该笔费用的取得没有法律依据,林某应将剩余10万元返还张某。关于张某要求的利息,通州法院认为,张某想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工作机会,最后反受其害,自身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其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林某向张某返还10万元,并驳回了张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