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激增,有的案件以合法形式隐藏非法目的,这些案件中绝大多数债权人对债务形成提供有力的证据,法院无法依职权调取证据。 诉讼发生后存在被告履行能力差,躲债和逃避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影响案件审理和执行。一是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审判效率;二是影响案件的整体质效考评指标;三是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法院公信力,更主要是影响我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笔者通过审理这些案件,谈一谈当前我区民间借贷案件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一、存在的问题
(一)人难找。部分债务人在借款之前就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不得不借款,借款后躲而不还,还有的债务人借款目的就是为了把借的钱以更高的利率转借给他人,从而牟取中间的利息差额;当资金不能回笼,无法偿还,便逃之夭夭。还有一部分债务人不从自己的实际偿还能力出发,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协议,这些人在借款后或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或没有偿还能力,根本不打算偿还,或不见踪影,导致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混乱不堪。
(二)证据不规范,形式随意,瑕疵较多。通常只有简单的借据或者欠条,没有利息、借款期限等方面的约定,有的甚至连借据都没有,只能提供在场人。欠条内容存在较多瑕疵:如借款金额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易被修改,有的只签署了借款日期,而未约定还款日期,容易给欠款方拖延履行提供借口,还有的只有借款人签名,缺乏手印,如欠款方否认签名的真实性则需进行字迹鉴定。
(三)存在以买卖合同、承包合同形式抵押的借款。债权人为了追求高额利息,保证债权实现,与债务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土地承包协议。审理中发现,债务人借款时就没有偿还能力,加之高额的利息,更没有能力偿还,为了能借到钱,同意签各种合同。出借人只考虑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便以合同法律纠纷起诉到法院。
(四)对担保、抵押的重视不够,审理中很难看到有担保、抵押等手续,有的虽有担保人,担保人也没有偿还能力,形同虚设,没有真正起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担保作用。双方在签订借款协议之前,出于对朋友、亲戚的信任,或碍于面子等不要求借款人出具担保人或抵押财产,这就使得相应的借款没有了保证,还款没有了约束力,借款人不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就在所难免了。
二、 增多的原因
(一)社会诚信缺失。借贷人缺乏诚信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又不得不借款;有的当事人借款后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亏损而无法按约定偿还借款;还有的当事人纯粹是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许诺高息利诱出借人。这些人在借款后或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或根本不打算偿还;还有的债务人举家外出,逃债躲债;甚至还有的债务人,债台高筑,以死一了了之,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混乱不堪。
(二)投机暴富思想驱动。在市场经济中,投资渠道不畅,公民在银行存款已无法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大量的民间资本在高息引诱下涌进借贷市场,这些人只考虑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借贷会给自己带来高利润的回报,根本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和自己面临的风险。
(三)银行借款手续复杂。实践中民间向银行贷款的手续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其财产担保手续要求严格,公民个人急需资金时很难及时从银行获得贷款,继而转向民间借贷。且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提取资金方便,借款一方只需出具借条后便可提取现金,也无须办理担保等手续。民间借贷的快捷、方便、高效,有效的弥补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的缺点。
(四)防风险意识淡薄。在借贷过程中,出借人往往不审查借贷方的经营情况、诚信情况,不了解借款方所经营项目盈亏情况便盲目出借;同时大部分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对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约定不明或者根本就没有约定;借贷案件中绝大多数没有担保、抵押等内容。
(五)缺乏法律知识,没有法律意识。不知法、不懂法,对《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具体体现在不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认为持有证照就安全了,从不考虑法律的规定,法律知识的淡薄加大了借贷风险的系数。
三、对策:
(一)加强诚实信用、法律意识的教育。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功能,倡导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观念,加强社会征信系统的建立,让守信人得到褒奖,让失信人得到惩罚,使整个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从而减少纠纷的产生。还可以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民间借贷风险意识。同时,人民法院要加大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力度,针对民间借贷出现的新特点,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二)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建议由相关职能部门针对我区现阶段民间借贷情况进行调研。适时制定一系列完整的、便于操作的民间借贷指导政策,合理引导其投资产业和项目,推动民间借贷规范有序进行,促进我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严格审查借贷关系合法性。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审过程中,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等进行细致了解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高利贷、所借贷款项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对于违法或者有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及时移转公安机关处理。
(四)、 提高被告出庭应诉率。针对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不积极出庭应诉等现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要尽量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将诉状、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材料交到债务人或其家人手中,释明法律,晓明利害,既提高被告出庭率,又可以为日后双方调解创造机会。民间借贷纠纷往往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双方关系较为密切,彼此都比较了解,在审理过程中应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原则,主动邀请双方的亲友出面做调解辅助工作,协商解决纠纷。同时法官应不断提高调解意识,增强调解技能和调解技巧,促使矛盾纠纷得以妥善解决,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