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确认,是国家司法公信和法律权威的体现。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是一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践踏国家司法权威的犯罪的行为。司法机关必须出重拳予以打击。
近日,梅里斯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法院裁定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连某某因拒不执行法院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导致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在连某某与郝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查封了连某某的房产,后经法院调解连某某给付郝某某借款本息120万元,其中的80万元到期后,连某某未自动履行,郝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连某某请求郝某某对法院查封的房屋解封,然后以此抵押贷款还郝某某。法院依郝某某申请解除查封后,连某某以其次子名义贷款180万元,却未偿还郝某某。法院对连某某两次司法拘留后,其仍拒不执行,法院遂将连某某拒不执行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梅里斯检察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向梅里斯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连某某对于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经两次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和情节,法院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