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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民警查处套牌车 妨害公务依法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04-10 10:00:54


    

    套牌车俗称“克隆车”,多是报废进车翻新、改造或者是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车。套牌车上路行使,会对行人造成较大的潜在危害。所以,查处套牌车有助于维持交通秩序、保障行人的行车与人身安全。近日,延庆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抗拒公安民警查处套牌车,将民警推搡倒地致其轻伤二级的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赵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7月某日,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民警靳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延庆区大榆树镇红绿灯路口执法检查过往车辆时,发现赵某驾驶的银灰色哈飞牌面包车为套牌车。后民警对赵某驾驶的车辆依法扣留,并向赵某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赵某的哥哥被告人赵某某对处罚结果不满,不断言语阻挠民警执法并威胁民警,故意对被扣留车辆车身及玻璃、反光镜等部位进行打砸,致车身出现凹陷,左侧反光镜破碎。民警靳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欲对赵某某进行控制,赵某某拒绝配合,进行反抗挣扎,推搡民警,致民警杨某某摔倒在地,造成杨某某右足第二跖骨骨折,3、4、5跖跗关节脱位,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经鉴定,杨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延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前科,致一人轻伤二级,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予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但其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手段、情节一般,主观恶性一般,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真诚悔罪,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确定被告人赵某某的刑罚。

  最终,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犯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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