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林在某果业中心下属园艺工作站工作多年,去世后该单位却一直拖欠丧葬抚恤及遗属供养费,家属无奈之下将该果业中心诉至法院。近日,淳化法院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吴琴、肖丽、肖航、张梅撤回起诉。
肖林于1992年12月28日复员。1993年,他被分配到某果业服务中心(原名为果业局)下属单位园艺工作站工作,属该站正式编制人员。1994年,园艺工作站将肖林分流到示范园工作,属自收自支单位。2013年10月3日,肖林突发脑溢血去世。直至病故时,其工资关系仍园艺工作站。同年10月,该果业局作为园艺工作站的上级主管单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了关于肖林同志丧葬抚恤及遗属供养费的报告。同年12月18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人社发(2013)327号文件同意肖林病故后发给其丧葬抚恤、遗属供养费。然而果业服务中心却迟迟不执行。无奈之下,肖林的母亲吴琴、妻子张梅、女儿肖丽及儿子肖航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肖林丧葬费、抚恤金及家属子女遗属供养金。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说理析法,随后该果业中心与原告吴琴等4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一、由被告果业服务中心给付肖林抚恤金17700元、丧葬费3500元;二、由被告果业服务中心给付肖丽遗属供养费8400元,肖航遗属供养费8750元;三、由被告果业服务中心从2016年1月起,每月支付肖航遗属供养费350元直至2024年12月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琴等4人与被告达成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法裁定准许原告吴琴、张梅、肖丽、肖航撤回起诉。(文中原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