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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陪审制度的产生及历史沿革

发布时间:2012-12-19 17:29:23


  陪审制度在我国的产生虽然远远晚于西方国家并且所采用的也并非陪审团的审判模式,而是相当于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所使用的参审制,但是实践同样表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可以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是因为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而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又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从政治角度看,民主理论认为,人民群众应该参与所有国家的权力,立法,行政,当然包括司法,而陪审的参与司法是最重要的形式。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现行人民陪审制度,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从技术角度看,陪审制还可以有效预防司法腐败,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在这些方面都能收到很好的效果。我们甚至可以说,我国的人民陪审制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体现了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

    如前所言,陪审制度是与民主相伴而生的。因此,可以理解对于经历了数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中国,陪审制度完全是一个陌生的概念。

    清朝末年,清政府被迫修律时曾试图采用陪审制度。沈家本、伍廷方等人在接受西方国家法律,改革中国封建法制的过程中认为,审判官一人知识能力有限,仅凭其一人很难适应案情复杂的需要,为此主张效仿西方,实行陪审员制度。在1906年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第一次规定了陪审制度,该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凡陪审员有助公堂秉公执法,于刑事无屈抑,于民事使审判公直之责任。并具体规定了陪审员的资格、责任、产生办法以及陪审制度。(如该法规定陪审员条件是:年龄在21岁至65岁的男子;退休的文武官员、商人、士人、教习、学堂卒业者、地主、房主等。)但该法因阻力重重未能予以施行。

责任编辑:殷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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