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和思考,我以为, “公正”、“明白”、“便捷”和“受尊重”都是司法为民的体现,而评判这四个目标的实现与否的关键便在于当事人的主观感受,这也正是“公正是核心,明白是关键,便捷是基础,受尊重是前提”中“明白是关键”的特殊意义。只有让当事人明白了诉讼以及判决的法律依据,他们才能感到法律的公正和法院的权威。只有让当事人明白了在立案、审理或执行等各个阶段的法定程序,他们才能感到法院工作的高效与便捷;只有让当事人明白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真正得到了保护,他们才能体会到自己得到了尊重。因此,法院实现“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关键便在于如何让当事人心知肚明、心悦诚服。
为了保证当事人打一个明白的官司,作为一名法院的工作者我们应该做的主要有三方面:提高法官释明权行使的主动性和准确性;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落实判后答疑和释法工作。
第一,行使释明权的积极意义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现社会正义与和谐。二、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具体来说,法官释明权的积极和正确行使就是在立案、庭前准备和开庭审理这三个阶段分别做好释明工作。在立案阶段,以刑庭为例,法官要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什么时候交诉状、应该怎么写诉状、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在庭前准备阶段,法官要针对他的赔偿要求,告诉他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官和助理还要询问被告人有什么亲朋好友,然后对被告人、Ô¬告人和他们的亲朋进行谈话、释明,争取能够达成调解D¬议;而在开庭审理阶段,要注意在庭上及时归纳争论焦点,让他们知道法官已¾¬明白他们的意思,最终达到当事人与法官充分的意思沟通。
第二,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在整个裁判文书中,说理的部分是最关键的,或者说是一份答题的核心。我们都知道简答题只写出结论是不能得分的,更何况是一个涉及当事人切身权利和利益的案件。法官的思维过程——获取案件事实、择取法律规范、解释法律规范、对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的价值和逻¼¬进行内心确信,最终形成判决。正所谓“以理服人”,把“法”讲明了、把“理”说清了,不论当事人还是其他社会大众都能读明白、理清楚,我们自然可以理直气壮,自己也能够得到应有的保护,而法院的权威也就不言自立了。
第三,判后答疑和释法。法官要保持良好的态度,有耐心、有恒心和自我情绪的控制能力;另一方面,这也给法官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要尽一个善良、正直、有法律水平能力的法律人所能去为当事人进行释法。
我们每一个人的每一步成长实际上都是在不断地重复着从无知到有知、从迷惑到明白的过程。一个人如此,一个国家同样如此。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老百姓对法律、对法院、对法官的认识也正是在从无知的状态慢慢地向有知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