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尊重”?直译就是尊崇而敬重。它常常与真诚、谦逊、宽容、赞赏、善良、友爱相得益彰,与虚伪、狂妄、苛刻、嘲讽、凶恶、势利水火不容。中国乃礼仪之邦,有着千百年文化的积淀。而尊重更是千年文化所积淀流传下来的优秀品质。尊重是一种修养,一种品格,一种对人不卑不亢、不俯不仰的平等相待,对他人人格与价值的充分肯定。任何人不可能尽善尽美,完美无缺,我们没有理由以高山仰止的目光去审视别人,也没有资格用不屑一顾的神情去嘲笑他人。一个真心懂得尊重别人的人,一定能赢得别人的尊重。
我们讲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受尊重的官司,就是要在诉讼全过程增强人文关怀意识,高度关注民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对待当事人不偏不倚,一视同仁。这些不仅是尊重当事人的表现,更是维护司法正义的必然要求。
在执法过程中,对于那些积极配合,态度和蔼的当事人,我们对其和颜悦色、润物细无声的工作,是一种尊重;对于那些高举判决,大喊冤枉的当事人,我们对其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是一种尊重;而对于那些拒不执行,甚至指着法官破口大骂的当事人,我们对其及时、适当的强制,同样也是一种尊重。
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受尊重的官司。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新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进行了不少的修改与添加。在执行过程中赋予了当事人更多的权利。如“当事人可以选择向第一审法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如“当事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再如“法院六个月未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这一系列的规定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规范执行行为,自觉接受监督。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要依法进行审查,确保民诉法赋予他们的选择权、异议权和诉权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求我们的司法能力必须很强,我们的执法作风必须很过硬。同时这也是对我们的执法规范化、司法公开透明的一个实践检验。
今天我们谈让当事人打一个受尊重的官司,就是要在面对不同背景,不同个性的当事人时,作为一名人民的法官,尊重他们,善待他们。当我们对待当事人时表现出应有的尊重,我们的良好素质与形象也就随之展现在他们面前,他们当然也会给予我们同样的尊重,这样才会利于我们办案。而我们所办理的每一件高质量的案件必须要使当事人在参加诉讼的过程中,通过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裁判过程、司法能力、职业素质、审判作风的信赖和肯定,感受到法院对自己真正的尊重,达到对司法裁判的理解、认同、信服和遵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