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形势下,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路径应如何选择,依然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中尝试从多个层面对民事司法改革路径进行思考,以期可以提出有益于民事司法改革深入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司法改革;多维思考
民事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始终是契合当时我国的客观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且在提升司法公正效率,解决民事司法问题等层面发挥了重要效用。我国民事司法改革启动于20世纪末,纵观改革的整体过程,大致经历了从当事人举证责任、庭审方式、审判方式、审判制度改革、改诉讼制度改革、司法制度改革”的改革路径。在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推动民事司法改革的深入是当下的重要研究课题。本文中将立足多个层面对民事司法改革进行探索和思考。
一、多元视角的民事司法改革困境思考
我国民事司法改革总体上成效显著,但在一些关系的权衡以及配置层面依然存在一些不足,造成在一些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参考性不强等问题,一方面不利于相关当事人的权力保护,另一方面则可能造成权力配置的失衡。具体而言,目前的存在的失衡问题集中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与法院二者之间的关系权衡;二是检察机关与法院二者在权力配置层面失衡;三是,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多元主体之间的失衡。这些关系的失衡是当前民事司法改革面临的主要困境,而如何更好地处理这些关系则是当前民事司法改革的重点所在。
二、破解失衡视角下民事司法改革出路探索
前文简要阐述了民事司法中面临的主要困境,具体体现在三方面关系的失衡,即法院与当事人的关系、检查机关与法院的权力配置关系、民事诉讼中的多元主体间的关系的处理。因此,必须破解当前存在的失衡状态,才能推进民事司法改革的深入。下文将就此提出具体的建议:
(一)平衡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
在民事司法改革中,首当其冲应解决好当事人与法院二者之间的关系,确保二者关系的平衡。平衡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可以为当事人通过司法渠道寻求解决方案提供更便利的渠道,有效地提升当事人民事权利实现的便利性。从法院的角度来讲,为平衡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法院不可过分重视自身工作的开展以及成本层面的因素,而是应当将当事人自身诉讼权利、民事权利的实现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注重提升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展现出的效用,对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形成有效且完善的保护。例如,在一些民事类案件中,为平衡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引入了代表人诉讼方式。这种诉讼方式的优势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为当事人提供实现其民事权利的渠道的同时,可以采取分担诉讼费的方式,有效地减少了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成本,故而当事人可以获得司法救济的可能性也得到有效增加。二是,代表人诉讼方式中,被代表人与代表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利益关系,故而二者更好的在与被告对抗时,形成抗衡态势,这可以有效避免出现因实力悬殊造成的诉讼失败情况的发生。可以形成对被告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的有效预防和制裁。通过这种诉讼方式的实行,法院可以更好的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促进民事权利的实现。
(二)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失衡
民事诉讼中,涉及的主体是多元的。在解决民俗诉讼纠纷时,采取的方式也日渐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在民事纠纷中,诉讼和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是民事诉讼纠纷中常见的两种解决方式。在民事司法实践中,过分重视诉讼以及过分侧重诉讼外纠纷解决的现象均有存在。其中,近年来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日渐被强化和扩展,集中体现在人民调解权力化和司法化等层面。但是这本身是存在一定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一是,人民调解的不正确使用会造成纠纷的不公平处理;二是,人民调解容易受到来自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关系强弱的影响,无法有效的保证公平公正。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为寻求诉讼与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二者之间的平衡,必须立足我国的客观国情,首当其冲应当完善我国的诉讼机制,在完善的诉讼机制基础上,在进一步拓展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对民事诉讼的解决本身是具备一定的益处,但是必须建立在完善的诉讼机制基础上,不可盲目推崇其中之一。包括一些举证制度相关的制度的提出和运用,均必须考虑到当下诉讼机制的完善程度,这是确保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失衡,发挥二者在民事司法案件中重要效用的关键所在。
(三)法院与检察机关之间权力配置层面的平衡
检察机关依据国家法律对法院行使监督权。但是,在现实民事诉讼案件处理程序中,法院与检察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常常处于失衡状态。一方面,体现在法院单方面对检察机关所行使的监督权力排斥,其顾虑主要是:认为法院自身具备审判独立的权力,应独立行使审判权,可能会出现来自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可能存在对法院审判权的干预等问题。另一方面,在民事案件中,可能出现检察机关对诉讼结果不满而出现的多次抗诉,可能会演变法院与检察机关之间的权力失衡或抗争。为改变这种民事诉讼活动中失衡状态,应当改变当前民事诉讼中存在的多种监督的情况,例如,引入“禁止二重监督”理论,即法院作为具备独立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其独立行使司法权力,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的角色,不可违背民事诉讼的规律,二者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角色身份均应严格区分,在明确身份基础上合理配置权力。
结语
总之,我国民事司法改革必须立足中国的具体国情,符合中国社会的真实需求,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和出发点,借鉴国外民事司法改革的有益经验,探寻中国民事司法改革的具体路径,推动我国民事司法的不断深入,为民事中各类案件的有效解决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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