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杨传贵) 5月7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马某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陈某在巧家县某小区发生抓扯。期间,被告人马某打电话叫其表弟苟某,称有人不许她离开并打她,苟某等携带木棒、刀子到场后,将陈某打伤。经鉴定,陈某的伤构成轻伤二级,马某的伤构成轻微伤。
之后,被告人马某向陈某进行了相应赔偿,取得了陈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对所犯罪行承担全部责任,但鉴于其系初犯,且事后对被害人作出了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害人亦具有一定过错,依照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马某当庭表示不服判要上诉,该案将进入二审程序。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身为教师,在因感情发生争执时未能及时报警处理,而是通过电话叫苟某等前来帮忙,殴打陈某致其受伤,触犯刑法而获刑,为其一时冲动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据悉,在本案开庭之前马某已经被教育局开除公职,其邀约参与实施伤害行为的苟某系涉黑组织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