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车终于要回来了,感谢梅里斯法院,你们辛苦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说着这些,如释重负。
案情介绍: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男)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9月14日协议离婚,二人协议离婚时将黑B6****牌号的比亚迪牌轿车归王某某所有,离婚后,赵某某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一直占有此车辆不予归还,已达四年之久。王某某以此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某返还车辆,梅里斯判决本案被执行人赵某某归还车辆,但其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
2019年3月19日14时左右,梅里斯法院法官德婧正在办理另外一起执行案件,突然文件包里想起了急促的手机铃声。对方语气焦急,称自己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其案件涉及的执行车辆正停放于被执行人赵某某租住小区楼下,赵某某常年在外,现回乡过年,随时去往外地,请求快速执行。得知情况,德法官一边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地点引路,一边在办理完手中案件后,迅速回到法院,及时向领导汇报案件情况。此案虽然刚刚分案两天,但德法官意识到被执行人多在外地,行踪不定,需立刻抓住时机及时让其归还车辆,车是动产,如果不能及时控制,很容易造成今后执行困难,影响申请执行人权利实现。
院领导得知情况后,迅速组织法警队法警一同赶往现场,法官李贵林也主动参加到执行队伍中。经现场确认,申请执行人指认车辆与本案执行车辆信息一致,是同一车辆,德法官立即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赵某某,说明现场情况及其不配合法院执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赵某某得知情况不得不赶到现场,但仍坚持不返还车辆。
经仔细询问被执行人,了解到被执行人之所以坚持不归还申请执行人车辆的原因,是因其在离婚后曾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00元现金,这笔款项在被执行人看来充当的是购车款,认为车应已归自己所有,所以无需归还车辆。德法官耐心为被执行人赵某某进行释法解疑,由于在民事诉讼庭审中,被执行人对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00元是购车款的主张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明示其在此执行案件依据的民事判决中对此主张并没有给予认定。那么,被执行人曾给予申请执行人的30000.00元当然不能成为其不返还车辆的阻碍因素。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虽然不认可30000.00元是购车款,但并不否认曾收到过这笔款项的事实,鉴于此种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如果对这笔款项性质仍有争议,可继续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一案一诉,一诉一审一执行,不能并论。被执行人了解到这些,意识到了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偏差和行为错误,立刻在法院交付车辆笔录上签字捺印,同意现场返还车辆,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和解,同时,被执行人将车钥匙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因疫情期间,车辆通行受限,该车辆久停于室外已不能启动,我院联系拖车技术人员将车辆顺利拖往申请执行人家中,此执行案件在2小时内得以快速执结。
回单位的路上,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电话又一次想起,听着感谢的话语,心暖。执法办案需要对症下药,及时对被执行人进行释法解疑,让其认识到自己对法律理解的偏差和导致的行为错误,对保障顺利执结案件尤为重要。
疫情当前,自复工以来,院党组高度重视审判执行工作,每个办案法官都在践行着一个办案原则,那就是在不影响抗击疫情全局下,尽我们所能,依法快速高质量的办结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