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区法院执行流程管理规定 作者:冯晓帆 发布时间:2012-11-26 08:52:56
为转变执行工作观念、优化执行人力资源、强化执行工作管理、提高案件执结率,推进执行工作力度特制定本规定。一、立案我院立案庭负责本院执行案件的审查、受理工作。申请人在申请立案时须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生效法律文书须由案件承办人签署文书生效时间)。须提交书面申请执行书、申请人举证书、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诉讼时采取诉讼保全的裁定书、具体住址和联系方式。二、分案院党组决定,将法警队在执行业务上纳入执行局管理,优化执行人力资源,在我院执行局内分成两个执行组,各组案件以辖区确定,执行一组由王显军担任执行长,吴兆林、赵庆金为执行员,负责本院辖区梅里斯城镇、雅尔塞镇、卧牛吐达斡尔族镇、莽格吐达斡尔族乡执行案件的执行。执行二组由关玉峰担任执行长,任爱国、吴国安为执行员,赵铁峰为书记员,负责本院辖区达呼店镇、梅里斯乡、共和镇执行案件的执行。各组内的案件由执行长确定具体案件的承办人。重大疑难案件、被执行人在我院辖区以外的执行案件、被执行的主要财产在辖区以外的案件按立案的顺序由一、二组交替负责执行。本市外的案件外出办案必要时由执行局长率队执行。集团执行案件可视情况,由执行局长统一分案。三、录入一、二组执行长确定案件承办人后,由系统管理员录入立案信息。立案信息录入后,各承办人立即录入案件主体信息,主体信息不全的,案件承办人要收集齐全录入系统。在执行过程中各承办人要及时录入执行信息、结案信息,原则上案件随结随录,不得拖延。在随时录入的基础上确定每周五下午为集中录入执行信息的时间。四、执行立案庭过卷后,应在24小时内将案件分到各执行组。执行长随即确定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通知书,确定履行义务期限。限期报告财产,做好执行记录。同时对已发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采取相应的控制性措施。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过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的,视情况采取强制性执行措施。因特殊情况不能全部履行的,可令义务人做出履行义务的计划。五、裁决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案件当事人异议、案外人异议等,由两个组的审判人员互裁(可根据两个组的人员情况由两个执行长商定裁决合议庭成员,局长指定审判长)。重大事情可提请局长召开局务会讨论决定。六、督办院长、协管院长、执行局长可视不同情况针对个别案件实行督办。督办令签发后,一、二组执行长负责落实督办事项,案件承办人在各组执行长的带领按期完成督办事项。督办期限届满前2日(遇节假日顺延)要向督办领导汇报工作完成情况。案件督办人是院长、协管院长的,由执行局长、执行长和案件承办人一起汇报;督办人是执行局长的,由执行长和案件承办人一起汇报。未完成督办事项的年终累计记入个人考评。对个别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主观能动性不强、办理案件方式、方法不当或对案件的执行可能造成一定影响的,可将案件调出交与另一组办理,借以强化执行工作效率,挽回不良影响。谒制司法不廉。七、问效执行工作实行跟踪问效制,每10 天做为一个执行周期。每个月的5号、15号、25号(遇节假日顺延)由执行局长主持召开局务会,研究疑难案件,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工作进度,对无故拖延执行案件实行督办,对执行工作做出阶段性的部署。各执行组须按要求完成落实。并于下次局务会由执行长汇报工作完成情况。八、执行款物对执行标的为金钱或有价证券的,各承办人执行后一律不得私自交与对方当事人,须将执行到位的钱款或有价证券于执行后3日交归内勤统一登记管理。由内勤人员实施交付,交付时案件承办人要在场,二人同时实行交付(案件承办人和内勤一起在当事人出据的收据上签名)。九、卷宗管理 1、案件承办人在日常工作期间一定要保持案件材料的完整性,卷宗材料要齐全,顺序要得当,对已结的案件要及时扫描,装订成册,及时归档。 2、积案卷宗由内勤书记员统一管理,各执行人员(含法庭)不得私留积案,经清理后一经发现还有私留积案的,以办黑案处理(调离执行工作岗位)。十、措施备忘制对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逐一登记造册。采取冻结、查封措施的实行倒计时提示制,定期向案件承办人发出提示以备续行采取措施。十一、通报制度案件执结率实行月通报制度,对执行一组、执行二组各组的案件执结率和每个案件承办人个人的案件执结率实行每月通报并限期指定完成、达到一定的案件执结率。十二、责任追究对执行工作不负责任未尽领导职责、未尽工作职责,延误执行信息录入、拖拉办案、怠于执行、裁决案件错误、乱用执行措施、不按要求完成督办事项、私留私用执行款物、私留积案、不及时上缴执行案件受理费或玩忽职守、延误执行时机造成执行不能的,调离执行工作岗位并依照相应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以上工作机制须严格执行,望周知。本规定自2009年4月13日起实行。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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