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的好:“孩子是父母爱情的结晶”,可现实生活中总会出现许多离婚后夫妻常常因小孩抚养费问题对薄公堂。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梅里斯法院达呼店法庭成功化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原告杜小小(化名)是未成年人,女,12岁。杜小小的母亲郑女士与杜小小的父亲杜先生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20年10月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郑女士与杜先生离婚。
协议约定杜小小由其母亲郑女士抚养,父亲杜先生每年给付3000.00元抚养费。杜小小的父母离婚后,杜小小生活和学习正需要用钱,父亲杜先生一直未给付抚养费,经郑女士多次索要未果。并于2021年3月24日作为杜小小法定代理人起诉至本院达呼店法庭,要求其父自2020年11月1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0元,给付杜小小至18周岁。
达呼店法庭受理后,主审法官刘立君立即联系被告杜先生,通知他到庭应诉,但被告以脑血栓后遗症、行动不便为由拒不到庭应诉,庭长关玉峰和主审法官刘立君便驾车到达呼店镇二合村家中寻找,发现被告确实是脑血栓后遗症、行动不便,通过了解得知杜先生生活也很困难,是村里的贫困户,除了转包土地收入外,再无其它收入。杜先生表示郑女士不让他看望孩子,且无力支付抚养费。作为法官见到这种情况也很为难,但履行抚养义务是父母的责任,两位法官耐心的作杜先生的思想工作,向杜先生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通过作思想工作,杜先生最终同意履行抚养义务,但因孩子还小、在读小学,要求暂时按之前在婚姻登记部门与郑女士的约定每年给付3000.00元抚养费,并表示不希望法院开庭处理,自己能够主动履行。次日,主审法官将郑女士约到法庭,向郑女士询问了与杜先生的离婚原因,告知杜先生目前的情况和态度,并告知她杜先生有探视女儿的权利,劝其不应阻挠,同时劝郑女士如果可能尽量与杜先生复婚,共同抚养女儿,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通过法官的耐心劝导,郑女士接受了法官建议,表示回家考虑。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郑女士于5月带杜小小到庭撤诉,表示杜先生已到家中探望女儿,并给付了部分抚养费。双方矛盾就此化解,杜小小从此也能够像普通孩子一样安心学习、健康成长。
法官说法:
《民法典》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只要双方协议不成时,才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育的,另一方应当担负部分或者全部抚育费,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