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是电动车吗?你这不就是摩托车吗?你有驾驶证吗?”
“我有没有驾驶证和你有关系吗?你走路不走人行道,撞你怎么地!”
民事审判工作中,经常能遇到这样的争吵,那么问题来了,电动车和摩托车怎么认定区分,行人没有在人行道上行走是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2021年7月30日下午,丁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梅里斯区查扎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国运生产资料经销处门前,与由西向东未在人行道内行走的行人程某相刮撞,造成程某受伤,经诊断程某所受损伤为硬膜外血肿、局灶性大脑挫裂伤、颅骨骨折。程某向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某支付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000元,要求被告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原告举证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里斯大队委托,齐齐哈尔市骏通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所驾驶的电动车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围。被告举证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于程某没有按照交通规则在人行道上行走,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程某负次要责任。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被告丁某是否应当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原告认为,既然是机动车,就应该上交强险,如果没有上保险,被告也应该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电动车不需要办理驾驶证,也没有保险公司受理电动车的保险,所以不同意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原告没有走人行道,原告也要负责任,不同意赔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于赔偿数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庭后,翟法官又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向原告释明,车辆虽然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但该鉴定是从性能上认定肇事车辆是机动车,而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能够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目前行政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超标两轮车属于机动车,使电动车无法上牌照,造成客观上无法投保交强险,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交强险承担赔偿责任不妥,按照一般侵权责任来划分责任比较适当,告知原告,其未遵守交通规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法官从道路通行、诉讼成本、屯临屯亲的角度讲法理明事理,使双方当事人放下了许多不解,心态变平和了,互相理解了,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双方都有责任,被告主动将赔偿款交至法院,原告收到赔偿款,当即撤诉,双方握手言和。至此,双方纠纷顺利化解,本案的审理达到了快速高效、便民利民的良好效果。
法官提示:驾车需谨慎,行人需遵规,每一位公民都应做到遵纪守法,让我们的社会变的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