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
发布时间:2013-05-30 15:37:29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本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3.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违反前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回避。
4.上述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责任编辑:殷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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