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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

发布时间:2013-05-30 15:37:29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本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3.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违反前款规定的审判人员回避。

    4.上述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责任编辑:殷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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