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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11 16:15: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根据(制定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明确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含内容

    第三条  明确管理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部门、小组及负责人

    第四条  明确对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部门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  不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况: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第八条  选任工作程序:

    (一)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我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主要通过随机抽选方式产生。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以下简称组织推荐)方式产生。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以及本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提出不低于本院法官数三倍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其中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二)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社会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内容包括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有关事项,公告期为三十日。(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的,还应当在公告中明确申请和推荐期限。)

    (三)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依照人民陪审员法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梅里斯法院、公安机关到候选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走访调查,或者对候选人进行当面考察。

    (四)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我院、公安机关向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

    (五)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按选任公告要求,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六)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七)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

    (八)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梅里斯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可以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九)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梅里斯法院、公安机关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十)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梅里斯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应当提交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的议案、人选名单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一)梅里斯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

    (十二)梅里斯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公安机关。

    (十三)司法行政机关、梅里斯人民法院将人民陪审员名单逐级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条  人民陪审员职务免除情况:

    (一)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具有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人民陪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任免职程序:

    人民陪审员发生免职情形时,梅里斯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对情况进行查证,如查证属实,由梅里斯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权,并对外通报。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不足时的增补程序:

    人民陪审员缺额数超过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十分之一的,或者因审判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增补人民陪审员。增补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

    第三章  陪审工作规则

    第十三条  组成合议庭的条件(3人合议庭及7人合议庭)

    (一)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二)梅里斯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三)三人合议庭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

    第十四条  针对陪审员“工陪矛盾”,构建“随机滚动”的抽选机制,建立陪审员专业背景分类库,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实行大随机滚动抽选与小随机专业抽选双渠道抽取,实现专业案件由专业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提升专业事实认定水平。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各庭室于每周三向审管办提交下一周本庭室《申请陪审员参审案件登记表》,审管办根据各庭室申请表进行人民陪审员抽选,确定名单后反馈至各庭室。

    第十五条  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判长应当对本案中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向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第十六条  审判工作结束后应当告知陪审员案件宣判结果。

    第十七条  依托梅里斯法院人民陪审系统,明确陪审员每年参与陪审的案件数量上限不得超过30件

    第四章  人民陪审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第二十条  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任务时承担与法官同等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协助执行有权利对实施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让案件因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而最大限度地排除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猜忌和质疑。

    第二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应将其意见写入笔录

    第二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包括:

    (一)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二)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五条  建立“除权报备”制度,人民陪审员因身体原因、公出或其他合理事由,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庭审的,可以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除权设置,该段时间内暂不抽取其参审。建立“双倍预通知”制度,在抽选人民陪审员参审时,按同等数量随机抽取备选人民陪审员,一并通知参审,同时告知当事人如前序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审,将顺延至后序备选人民陪审员,确保人民陪审员到庭参审率。

    第二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第五章  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立均衡参审机制,围绕庭审中心,不断完善陪审员参审机制。针对陪审员“工陪矛盾”,构建“随机滚动”的抽选机制,依托地方法院人民陪审系统,明确陪审员每年参与陪审的案件数量上限不得超过30件,平衡陪审员之间的参审均衡度,既要防止出现陪审“专业户”又要防止出现“空挂户”。建立陪审员专业背景分类库,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实行大随机滚动抽选与小随机专业抽选双渠道抽取,实现专业案件由专业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提升专业事实认定水平。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为落实《规定》要求,制定以下工作流程:

    (一)各庭室于每周三向审管办提交下一周本庭室《申请陪审员参审案件登记表》

    (二)审管办根据各庭室申请表进行人民陪审员抽选,确定名单后,反馈各庭室。

    (三)各庭室每月向审管办反馈陪审员参审情况

    (四)审管办将补助申请单统一提交给财务部门财务工作人员,统一时间向陪审员发放补助金。

    第二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档案建立工作由政工科负责。

    第三十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审管办负责。

    第三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或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免职。对于有上述情况的,除了应当予以免职外,还可采取将上述情况通知该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辖区内公开通报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任职应当参加初任人民陪审员业务能力培训班

    第三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培训,通过制度介绍、问题解答、案例引导等方式,帮助人民陪审员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义务,不断提高参审、履职能力。

    第三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培训由政工科负责,采取线下集中方式进行培训(如有疫情情况,采取微信群等媒体进行线上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陪审责任、调解技巧等方面进行。

    第三十五条  以梅里斯法院四楼会议室为培训场所

    第三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思想品德、陪审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年终考核结果将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

    第七章  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四十条  人民陪审员保守审判秘密相关要求:

    (一)任何人不得向亲友、熟人以及工作上无关人员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的处理情况;

    (二)案件宣判之前,任何人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工作上无关人员泄露案件的处理意见;

    (三)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具体案件处理的讨论情况,上下级法院之间对案件处理的各种不同意见以及有关单位领导、党委的意见,一律不得向工作上无关人员和单位透露,尤其不得向缠诉不休的当事人泄露。

    第四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严格遵守审判纪律。

    第四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保守案件秘密,保守案件审理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参加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

    第四十四条  对按时参加陪审、工作尽职尽责、遵守审判纪律等工作成绩显著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同时将表彰奖励情况计入个人档案,在该人民陪审员申请连任时优先考虑;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三次拒绝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严重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院长可以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第四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认定为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

    (一)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二)对参加审判的案件提出司法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的;

    (三)在陪审工作中,积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事迹突出的;

    (四)有其他显著成绩或者突出事迹的。

    第四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有本办法第二章第三条情况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的,有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第四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对人民陪审员的表彰和奖励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

    第八章  待遇与保障

    第四十八条  对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期间应享受的各项补助,由本院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障。我院人民陪审员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拨款,做到人民陪审员经费专款专用,将经费有计划地分配使用,主要用于陪审员参审案件补贴。

    第四十九条  我院人民陪审员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拨款,做到人民陪审员经费专款专用,将经费有计划地分配使用,主要用于陪审员参审案件补贴。对参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每人每天补助90元,有效激发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第五十条  人民陪审员陪审补助的发放以参审案件和具体工作情况为依据,每季度结算一次,按照统一流程进行发放。

    第五十一条  我院在编制人民陪审员预算时,对开展人民陪审员所需的培训费、资料费、办公费等各项费用分项单独预算,加强定量分析,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第五十二条  我院为人民陪审员提供工作、培训、休息等场所和设施。

    第五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本院给予补助。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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