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众所周知,西方人自古都有信仰宗教的习惯,信仰在西方人的思想当中早已根深蒂固,所以在西方,法律被信仰这是一个当然结论。然而在我国有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里,由于长期受到人治社会封建思想的禁锢,法律仅仅被视为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总会有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甚至随意践踏法律,因此在此提出法律的信仰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今天的社会缺少的并不是法律,而是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这一点对于身着法袍的法官更为重要,如果法官都不信仰法律,何以要求民众信仰司法呢?或许我们的法官队伍里仍然有极小部分人内心有着根深蒂固的法律工具主义思想,认为法律不是用以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常运作,政治和政策往往能够越过法律的界限,因为信赖的是政治力而非法律,于是就有一些人背弃了法官的基本品质,将法律视如敝履,最终的结局是身陷囹圄,无视法律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法官作为法律精神的化身,应当具有坚定的法律信念,对法律心存敬仰和敬畏,并通过自身言行维护法律的权威,践行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