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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 “强院”法治行|【红石榴普法大讲堂】如何识别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

  发布时间:2023-09-08 10:27:08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被驳回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被驳回后,如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此,区分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的关键,是执行行为异议的救济途径是通过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解决。执行标的异议,如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执行异议程序中不审查执行依据对错问题,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如认为非原判决、裁定错误,则应当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予以解决。

    执行行为异议是指异议人认为其程序性权利受到侵害,对法院的程序性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例如执行措施、执行方法、执行程序等,异议目的是撤销、纠正违法执行行为,并非排除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行为包括执行过程中的执行措施行为,例如: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执行的期间、顺序等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于下列情形下可提出执行行为异议:1、轮候保全债权人,认为法院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2、竞买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3、优先购买权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4、协助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事项超出其协助执行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5、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执行标的异议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或足以阻却执行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实体性权益受到侵害的,且并非为了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系执行标的异议。其要解决的问题是:案外人的权利能否排除或阻却法院强制执行。其中包括基于物权提起的执行标的异议,即所有权、共有权、担保物权等。另外还包括基于债权提起的执行标的异议,即物权期待权、租赁权、预告登记等。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的办理应当遵循权利顺位原则,权利顺位一般按照被拆迁人安置权>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一般买受人物权期待权>普通债权的顺序来确定。

    综上,审查执行异议内容是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执行标的异议, 要依据异议人异议内容指向的对象是执行行为还是执行标的进行严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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