烦达呼店镇农民李某生前借给他人2万,借款人先还了5千,但没有重新打借条,而是在原借条上“模糊”地进行了说明。债主死后,家人拿这个借条向借款人要钱,看到借条上的说明模糊不清,借款人不认账了,双方最终僵持到法院。日前,经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审理,债权人家属终于拿回了1.5万元欠款。
李某因种洋葱有些积蓄,借给邻居朴某家娶媳妇用2万元。当时,朴某给李某打了一张2万元的借条。3个月后,朴某还李某5千元,李某在原借条上写下了“—5千,余1.5万元”,且借条左下角写有“暂借1.5万元”的字样。没想到就是这随意写上的几个字,为后来索要借款带来了麻烦。借条开出没几天,李某因突发心脏病于2009年5月10日去世。
李某去世后,家人看到了李某留下的这张借条,便找朴某索要欠款。可面对这张有瑕疵的2万元借条,朴某称欠款早已结清。
李某的家人认为,如果朴某已偿还了1.5万元借款,李某根本没有必要在借款单上书写任何内容,因为一旦借款结清朴某应该收回借条。同时,李某家人对借条上特别注明的“暂借1.5万元”字样也提出了异议:“如果1.5万元还了,他无需再写‘借’的字样,要是为了证明朴某还钱了,他该写‘收到’才对。”可对于李某家人的质疑,朴某坚称借款已还。李某家人无奈将朴某告上法庭。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对朴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以及之后偿还5千元的事实均无异议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是否偿还余款1.5万元的举证责任应分配给被告人朴某,而必须由被告人提供证明。由于朴某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借款已结清,因此法院判决朴某向李某家属支付1.5万元欠款。
办案法官提醒借款人借款和还款时都要谨慎打收据和写欠条,避免日后有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