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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会福诉被告王波、李文章、王立国拖欠购车款纠纷一案审结结

发布时间:2014-02-20 08:54:19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日,原告张会福与被告王波签订购买原告张会福豪沃半挂牌黑BL3362和挂黑BV307车一台,双方商定车价为245,000.00元,被告已给付120,000.00元,被告王波为原告出具125,000.00元欠据一张,被告李文章、王立国在欠据上担保人处签名,约定两个月给付完价款。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给付少部分,余款117,600.00元三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偿还此款,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波以现在无钱给付,同意分期分批在几年内付清,被告李文章、王立国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未应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豪沃半挂牌黑BL3362和挂黑BV307汽车一台事实清楚,拖欠购车款证据确实充分,因被告李文章、王立国的担保未约定是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视为连带担保,原告要求三被告给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会福购车款人民币117,600.00元;

二、被告李文章、王立国对上款负连带给付义务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2.00元减半收取1,326.00元由被告王波负担。

责任编辑:殷德山李贵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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