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广播电视台《新闻法治在线》栏目报道了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雅尔塞人民法庭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调解“出尔反尔”冻结账号“立竿见影”》。
这是一起债务合同纠纷案件。2022年至2023年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达斡尔族镇某项目施工过程中,在原告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镇南建材经销处购买砂石以及雇佣该经销处负责人李某某的机械为其作业,共计拖欠砂石款及机械费150万元。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年12月份在雅尔塞法庭调解下给付了原告经销处负责人李某某50万元,剩余100万元一直未给付。原告经销处负责人李某某无奈之下只能求助法院,申请对被告企业诉前保全,案件经梅里斯区人民法院雅尔塞法庭公开审理,质证,调解,现已经结案。被告公司因企业经营困难未如约给付原告砂石款以及机耕费,导致原告向法院申请保全被告公司的账户。保全实施过程中将被告公司名下账户冻结后,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扣缴无法完成、被告公司招投标保证金缴存等事宜均无法进行。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情绪都很激动,甚至想当场退庭,不配合此次开庭。在雅尔塞法庭法官的劝说双方终于平复情绪继续坐下解决问题,最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还款计划,且被告已经将前三期欠款按期清偿。一次诉讼一场纠纷的解决只有双方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双方修复信任,增加后续合作可能且能让被告自愿履行,让原告落袋为安的调解书才算是一个有生命力的调解方案。
梅里斯区法院雅尔塞法庭认为,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李某某提供的收据上签字认可拖欠原告李某某砂石款以及拖欠李某某机耕费的事实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由此可以证明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被告拖欠材料款以及机械费,因被告所施工的工程是高标准农田项目,需要竣工验收完工后才可以支付工程款,在此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均是由被告自己出资、垫付,被告的甲方未按进度拨付工程款的情况经过法庭核实属事。考虑到以上结果系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共同形成,一旦按法律事实径行判决只会加大被告企业的运营难度,甚至有可能导致因被告企业运行困难终止原、被告之前的合作。法官在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处境后主持双方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就此款分四期给付,于2024年3月22日给付30万元、于2024年4月22日给付20万元、于2024年5月22日给付20万元、于2024年6月20日给付30万元。
这样即减轻了被告的还款压力,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后续被告企业已经如期履行前三期的还款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法[2024]42号第一条规定: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推进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强化“如我在诉”意识,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前保全制度,保护紧急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人民法院应当强化“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在办理诉前保全案件中贯彻自愿调解先行调解原则,推动诉前保全、登记立案、诉调对接等工作有机衔接,力争“以保促调”、“以保促执”,全面提升实质性化解纠纷能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被告企业如未按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将面临执行风险,将会对企业、员工、相关单位造成非常大的影响。如按调解书履行则能有效留足企业经营空间,恢复偿债能力,将保障多方利益的前提下妥善处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