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黑龙江广播电视台《新闻夜航》栏目报道了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庭审内外》之"跑分"的代价。
这是一起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的案件。本案的被告人岳某某因为缺钱而向其同学魏某借钱,于是魏某提出与其一同到福建漳州参与“跑分”可以获取好处费,并告知他“跑分”就是刷银行卡流水,帮助网络犯罪分子将钱洗白,去一趟7天,岳某某就可获得2.5万元报酬。岳某某为了“赚快钱”,于是同意了其同学魏某的想法,跟随魏某到了福建漳州。后岳某某将自己的工商银行卡、手机、U盾、身份证交给不明身份的“上线”用于“跑分”,他则被专人看管,虽保障了食宿,但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最终,因“上线”事情败露,岳某某也最终“鸡飞蛋打”,不但没有收到过承诺的报酬,还将面临牢狱之灾。
梅里斯法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而出售银行卡提供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法律判处被告人岳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主审法官张荣通过翻阅卷宗了解到,被告人岳某某曾经还当过兵,但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获取钱财的方式不当,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知道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洗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同时也给很多被电信诈骗的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法官在这里提醒您:每一个守法公民都要保护好个人的隐私,并提高警惕,选择合法的方式赚钱,不贪图一时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