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执行信息公开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预决算公开

 

梅里斯法院·每月一案丨《庭审内外》之饮酒的代价

发布时间:2024-09-20 13:57:52


    9月5日,黑龙江广播电视台《新闻夜航》栏目报道了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庭审内外》之饮酒的代价。

    在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莽格吐村有一个传统,村里在炎炎夏季会组织一场求雨活动,由村集体摆十几桌,提供餐食,村里人找乡邻朋友凑成酒桌。就在这一场少数民族乡村传统活动中,发生了一起刑事案件。刘某(女)在求雨活动中,组织了三桌酒局。未受其邀请的吴某某酒后到刘某等人酒桌蹭酒,期间对刘某有搭肩膀、语言轻薄的行为,并与刘某的朋友发生口角,被驱赶未果后刘某随手捡起空酒瓶击打了吴某某头部两次,造成了吴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刘某承认了其故意伤害的罪行,并主动赔偿吴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15万元。

    梅里斯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主审法官张荣提醒您:饮酒不过量,注意控制酒后情绪,发生矛盾冲突时,理性处理问题,及时报警、求助,避免矛盾升级,酿成严重后果,伤人又害己。饮酒要适度,遇事莫冲动!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