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玉治诉被告李井华、张金才拖欠购羊款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发布时间:2014-02-20 09:25:28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井华与原告陈玉治有亲属关系,被告李井华、张金才系同居关系,二被告自2012年11月开始,分三次在原告处购买41只绵羊,共欠羊款52,200.00元,随同买羊的被告的邻居朱元国书写欠据一张,被告李井华签名,被告承诺20日内付款。此款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二被告以无钱给付为由拖欠至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拖欠的购羊款人民币52,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绵羊41只事实清楚,二被告拖欠购羊款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购羊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井华、张金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玉治购羊款人民币52,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责任编辑:殷德山李贵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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