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干淑芹因其儿媳妇冯小平与被害人赵艳春(女,37岁)、潘文慧(女,20岁)合伙经营隆兴美发店后离婚,而与被害人赵艳春产生矛盾。2013年2月23日7时30分许干淑芹来到梅里斯区隆兴美发店,为泄私愤,将店内货架上的美发物品摔到地上,拿起椅子将镜子砸碎,并将烫发设备推倒,致使美发、化妆物品毁坏多件。经鉴定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5,64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7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干淑芹的户籍证明、收条、证人宋克民、赵璐璐、许彦超、周宏伟的证言、被告人干淑芹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赵艳春、潘文慧的陈述、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物价检查所梅价鉴(刑)字[2013]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干淑芹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干淑芹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干淑芹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