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李彦和到梅里斯区达呼店镇哈什哈村陈士忠(男,63岁)家蹓跶时,见其家中无人,遂翻动放置于卧室内的洗衣机,将甩干桶底下的三万元现金盗走。李彦和将三万元现金用于嫖娼、吃喝等挥霍。案发后,追缴现金2000.00元、金耳环一副(价值1910.00元),还有女士皮靴、牛仔裤等衣物,均已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李彦和、被害人陈士忠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李万生、李春海、林青靓、杨雪、李艳玲、王凤娟、李奎的证言、被害人陈士忠的陈述、被告人李彦和的供述和辩解、梅里斯公安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彦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从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彦和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彦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执行。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