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岩东的朋友刘海涛在吴岩东家居住。2012年2月10日19时许,刘海涛的朋友吴鹏(男,27岁)到吴岩东家找刘海涛,二人在吴岩东家喝酒。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岩东与吴鹏因琐事发生口角,吴岩东用饭碗撇打吴鹏,吴鹏亦还手打了吴岩东,刘海涛将其拉开后送吴鹏回家。后吴鹏又手持玻璃刀返回吴岩东家砸碎玻璃后,又去拽门没拽开,用脚踢了两下。刘海涛、吴岩东出去后,吴鹏持刀奔向吴岩东,被刘海涛抓住其持刀的手,吴岩东用菜刀向吴鹏头部砍了三刀,吴鹏面部被砍伤。经法医鉴定,吴鹏面部软组织裂创,创口长度达5cm以上,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
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吴岩东与被害人吴鹏自行和解,吴岩东赔偿吴鹏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 000.00元,吴鹏对吴岩东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木把菜刀一把、书证被告人吴岩东、被害人吴鹏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刘海涛、敖国庆、安广立的证言、被害人吴鹏的陈述、被告人吴岩东的供述和辩解、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岩东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鉴于被告人吴岩东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害人亦有过错,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岩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