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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怀宇、刘智永犯故意伤害罪现已审理终结

发布时间:2014-02-20 13:46:09


被告人刘怀宇因其前女友宋克达与被害人倪平宇(男,26岁)谈恋爱,与被害人产生矛盾。2012年9月20日15时36分,刘怀宇给宋克达发短信让倪平宇在所在的工作单位哈力乡卫生院等着,其马上就到。当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刘怀宇、刘智永乘坐出租车在赶往梅里斯区哈力乡卫生院时,在梅里斯乡大八旗村三合砖厂附近看见被害人倪平宇骑电动车迎面过来,便下车与被害人倪平宇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二人用拳脚将倪平宇头面部、背部和会阴部打伤。造成被害人头面部挫伤,左侧阴囊损伤致睾丸挫伤、血肿、背部挫伤,经鉴定构成轻伤;无伤残。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怀宇、刘智永与被害人倪平宇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赔偿被害人倪平宇的经济损失11万元,被害人倪平宇表示希望法院依法判决,如果考虑被告人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等情况,判处缓刑,也没有意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刘怀宇、刘智永及被害人倪平宇的户籍证明、证人李旭、宋克达的证言、被害人倪平宇的陈述、被告人刘怀宇、刘智永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手机短信、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怀宇、刘智永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鉴于被告人刘怀宇、刘智永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怀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殷德山李贵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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