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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法院立案调解

  发布时间:2012-12-04 19:56:53


一、梅里斯法院审判现状

随着我区经济发展,社会环境变化,近年各类案件一直呈多发、高发趋势,审判工作高压运行。2007年,我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087件,办结1077件;2008年受理民商事案件1244件,办结1241件;2009年受理民商事案件1686件,办结1681件;2010年1—9月份受理民商事案件864件,办结839件。2008年、2009年同比分别上升14.44﹪、35.53﹪。而我院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一线法官10人,年人均办案在120件以上,法官办案压力之大可想而知。

立案调解作为快速化解民事纠纷的新举措,在构建社会和谐环境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为此,我们应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立案调解概念及优势

(一)概念

面对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日益增加的案件数量,立案调解以其解决快、成本低、效果好成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手段。

所谓立案调解是法院试行的一种新型的调解方式,指在民商事案件立案之后,庭审之前,由专门负责立案调解的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

(二)优势

1、对于当事人

立案调解可在较短的时限内解决纠纷,使当事人节约时间,降低诉讼成本。同时使原被告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以前达成和解,即便立案调解不成,也能有效缓和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对立,为以后的调判打下基础。

2、对于法院

立案调解可缓解案件审判压力,提高司法效率,使其他庭审法官有更多的精力、时间去思考探索疑难案件、新型案件,有效节约审判资源,使案件质量得到提升,并有利于推动法官职业化进程。

三、立案调解的范围

法律关系基本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婚姻纠纷、收养纠纷、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一般的侵权、侵财纠纷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小额标的案件,可适用立案调解。

四、立案调解运行程序

(1)征询。

原告。立案调解程序一般是在法院决定对案件予以受理时,告知原告立案调解的相关规定,并征询原告是否愿意调解,如果原告同意,则填写《同意立案调解书》。

被告。在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时一并送达《同意立案调解书》。并向被告释明答辩期是其一项诉讼权利,被告明确表示放弃这一权利(口头表示的应当记入笔录,书面声明的应当收集归档),同意调解,法官即可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2)审限。

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案件,立案阶段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立案后10日;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立案阶段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日。调解不成则应及时移送相关业务庭审理。

(3)费用。

以立案调解方式结案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4)与审判程序的衔接

调解不成转为简易程序的案件,直接转至相关业务庭进行审理。

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立案调解的法官不承办该案件,但应参加案件合议庭。这样既可使调解法官重视审判的质量,又可使当事人在心理上重视立案调解。也有利于合理利用审判资源,使立案调解工作与庭审工作紧密衔接。

(5)案件计算

调解成功的案件属于调解法官的个人结案。

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由其他承办人办理的,案件属于该承办人的结案数。

五、相关保障

(一)制定细则

我院在立案调解过程中,结合本辖区审判工作实际制定《立案调解细则》,统一立案调解诉讼程序,规范流转模式。建立立案调解的激励机制,鼓励法官积极组织立案调解。确保立案调解工作全面、扎实地开展起来

(二)人员配备

我院已成立立案调解中心,精心选派6名具有丰富审判经验、较强化解矛盾纠纷能力的女法官充实到立案调解队伍,专门从事立案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女法官理性、亲和、细腻的优势,解决好各类纠纷,尤其是在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案件,在维护家庭团结、社会和谐稳定案件中发挥独特优势。

(三)物资供给

立案调解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快捷、低成本、可以给当事人立竿见影的效果,并有严格的审限要求。需要走村进屯时,我院在车辆分派上对立案调解开辟了绿色通道。

(四)加强协调

在立案调解工作中,我院增进与党委、政府、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努力推进党委领导、法院主导,各方参与、职能互补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形成。同时,借助人民调解工作者、基层组织干部等人员群众工作经验丰富、易于接近群众的优势,加强联合调解,增进调解工作实效。

在当前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的过程中,法院应当充分利用立案调解这一有效手段对案件纠纷进行引导,对立案调解工作进行科学构建,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和规范,使其充分发挥定纷止争的积极作用及巨大优势。

责任编辑:殷德山 芦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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