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梅里斯区人民法院努力为了加大公正执法的力度,办案审案的监督机制,从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请了 一些党性强、人公正、热心法院工作的同志任兼职人民陪审员,加大公正执法的办案力度和监督力度, 为将我区法院的先进建设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据《人民陪审员培训教程》所载,人民评审员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 行政案件审判的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 具体体现。 通过学习《培训教程》和有关法律法规使我们明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参与行使司法权、实现司法 民主的重要途径,它对法院公正执法、廉政为民的工作建设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促进作用;人民陪审员 制度是民众对司法监督的重要环节,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使法院的审案、办案等一系 列工作在人民陪审员的参与、监督下进行,提高了法院执法的广泛性和透明性;人民陪审员制度对职业 法官来说具有一定的补充作用,有利于促进司法改革,人民陪审员可以依法在办案、审案过程中协助职 业法官,参与工作并提出建议和意见,有利于职业法官开展工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与人民群 众之间一条良好的沟通渠道,他们可以将法院的一些举措依法贯彻到人民群众之中,并将人民群众的一 些建议和情况反馈回给法院,协助法院做好这方面的事情,使人民法院的工作更得民心;人民陪审员制 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条有效途径,人民陪审员 可以协助法院宣传党的法律法规,以其特殊的身份指导、教育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完善法院的法制宣传 工作,形成一个人人学法个个用法的良好局面。 另外,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审判机关吸 收非职业法官参加审判的陪审制度,其传统功能和意义一是为社会分享审判权力提供途径,并因此使公 众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二是在审判组织中产生内在的制约与配合效果,陪审员作为公众中 的一员直接参与法律的执行,从理念上讲代表公众的意志,在诉讼中不仅考虑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而且 比法官更注意当时社会的一般行为和道德标准,弥补法条的不足和法官认识的缺欠。 二、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必要性 根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践行司法为民的需要,用与时俱进的观点重新认识人民陪审员 制度,强化人民陪审制的适用,创新和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具有新的现实意义。 1、为社会深层次和全方位地了解法院展开视窗。人民陪审员来自民间,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 动,建立人民群众了解法院的直接通道,提高了解层次:包括审判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各项审判工作的 开展情况、法院的管理、法官的选任和职责等情况。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和保证司法公开与司法民主的 落实,有利于法院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提高司法的公信度。 2、为通过审判活动宣传法律提供有效途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后回到群众之中,必将其在审 判活动中所经历的、感受到的法律精神、了解的法律规定、法律对具体案件的评判结果及理由,带回到 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中。人民陪审员通过宣讲、说服等传播方式,影响、矫正、规范社会行为,把接触 者的认识引向良知,从而服从于社会正义,达到法律宣传的效果和目的。 3、为审判方式改革与司法环境实际有机统一设定结合点。司法的性格应当是保守的。在人民法院实 行审判方式改革并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民主、公开、效率、效益、程序公正等现代司法理念,日益支配 着法官的审判活动。而与所处的司法环境比较,尤其广大农村,诉讼当事人是农民,他们不会写诉状, 又请不起律师代为诉讼,更不懂举证、质证,审判方式改革显为超前。农民不知道怎样打官司,农民认 知的打官司是从包公审案的戏中感受的,审判方式改革后的司法活动未必能够理想化的得以操作。定纷 止争的司法功能和司法目的也必然不能达到和体现。在这样的现实,人民陪审制度却日益被弱化和淡化 。强化和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陪审员不具有超前的理性,以其现实的、民间的认 识和观念,参与到审判活动,牵制和缓冲职业法官的超前行为,在制约与被制约中,达到二者的平衡。 防止和纠正审判活动脱离实际、背离司法职能和效果。 4、有利于人民法院调解解决案件。通过诉讼调解解决民事纠纷,平息各种利益冲突,是我国法律确 立的一项诉讼制度。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进行诉讼调解,与法官主持调解相比,具有独特的和补 强的作用:①陪审员不具有法官身份,代表着社会的观点和力量,易被当事人认同和信任;②陪审员不 讲法言法语,使用民众的表达方式,表达结果易于当事人理解和接受;③现实社会环境下,由于不廉洁 对司法公信力的妨害和影响,陪审员参与调解,能对法官的公信力起到补强作用。 5、有利于缓解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的不足。。由于国家实行司法考试的要求,基层法院新的 审判力量不能得到补充,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力量严重不足。如我区某县人民法院有6个派出人民法庭 ,其中2个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不足三人,不能组成合议庭。通过强化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高人民 陪审员的素质,在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可以弥补和增加基层法院的审判力量的不足 ,保证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6、有利于弥补法官审理案件中专业技术知识的缺失。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案件、假种子和 假化肥引起的坑农害农案件、医疗事故案件等,均涉及到农业、医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法律以外 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作为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发挥陪审员的技术特长,使其专业技术知识与法官的法 律知识互为补充,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 三、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和管理使用的建议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周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 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 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除此之外,我国现 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产生的具体条件、管理使用、待遇等,未作具体规定。比如,陪审员通过什么方 式选举,由哪一级人大选举等,无法为据。笔者认为:1、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行使的是国家审判 权,法官的审判权产生的基础是权力机关对法官职务的任命,所以人民陪审员应通过权力机关选举或任 命,来确立其所享有的审判权。2、人民陪审员代表社会公众行使审判权,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应体现民意 ,所以,陪审员要经过社会公众参与程度产生。3、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其自身素质、审理案件的经验 、工作时间的保证等因素,直接影响审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所以,陪审员要具备相应的文化素质和政 治素质,还要相对固定,参与刑事案件或民事审判的审理也要相对固定。 根据上述理由,关于陪审员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管理使用,提出以下建议: 1、选任条件。人民陪审员不仅仅对年龄提出要求,而且还要对其文化素质、政治素质、社会经验 提出具体要求。具体体现在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社会经验,具有较强的社会正义感,热心社会公益事 业,在生活和工作的社区中具有较高的威信。本人从事的职业在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案件审理的需要。 另外,要从具有农业技术、医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任陪审员,还要从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 界别或群团组织中选任陪审员,从而弥补法官审理案件专业知识缺失,有效利用社会力量促进审判工作 。 2、选任程序。可以实行在乡镇人大推选人员的范围内,由法院根据条件的要求进行审查、筛选, 然后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不同意见。在公示的基础上确定人选,由法院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颁布 任命证书,明确任用期限。通过这种程序,让人民陪审员树立崇高的社会荣誉感和高度的责任心。 3、管理使用。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上岗前要进行法律业务培训,履行职务过程中也有必要进行定期培 训,从而提高陪审员的业务素质。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某一陪审员固定在某一业务庭参与案件审理 ,从而便利工作,并不断积累经验。人民陪审员的待遇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由法院支付,从而保证陪 审员的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