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的概念及理论要求、内容
执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执行根据,运用国家执行权,依据执行程序迫使被执行人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把法院的裁判落到实处,实现裁判确定内容的行为。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的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活动。民事执行范围最广泛、数量也最多、关联最复杂、执行难度最大、执行效果最不理想,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难题。
执行是按照执行程序进行的。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采取法律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的程序。在我国,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必须有执行根据;二是执行根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法律文书确定一方当事人交付某种财物或完成某种行为;三是执行根据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是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拒绝或推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程序在民事诉讼中与审判程序相结合,构成民事诉讼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立法将执行程序置于民事诉讼法典之中,实际上是将执行程序视为民事诉讼程序。就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而言,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基础,而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逻辑的继续。执行程序的实施,能够保证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的实现,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能够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贯彻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有利于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有利于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执行程序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依法执行原则。执行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民诉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无论执行的开始、执行的延缓和执行的结束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随心所欲。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协助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都要遵循依法执行原则。2、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原则。这一方面表现为执行活动所针对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法定的范围之内,对被执行人的有些财产是不能执行的,必须依法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尊重债权人的处分权,如执行和解、强制执行请求权的行使和放弃等(但执行不适用调解)。所以在执行活动中,既要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又要对被执行人的利益给予应有的照顾。这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立法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3、申请执行与交付执行原则。申请执行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一,也是引起执行程序的主要原因。但是对某些特殊案件,可以不需要当事人的申请,而由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执行。4、强制与教育原则。强制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体现了法律的权威,但说服教育也是达到执行目的的有效辅助手段。强制与教育是有机联系的,二者不可偏废。5、执行权依法独立行使原则。在我国,强制执行权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任何机关、单位、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管辖的规定 ,依法独立执行案件。上级法院指导和监督下级法院行使执行权。在人民法院内部,执行权由执行机构依法行使,不受其他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干预。6、职权执行与协助执行原则。民事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具体执行操作是执行机构(执行庭或执行局)和执行员。执行必须以人民法院依职权执行为主,但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职权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的原则,是做好执行工作的重要保障。
执行的内容也即执行的一般规定。法院执行首先要有执行依据。执行依据是当事人据以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执行依据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得以开始和进行的前提与基础。执行依据的形式要件为:1、须为公文书。只有国家或法律授权的组织或团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确认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书,才依法被赋予强制执行力,才可以成为执行依据;2、必须指明债权人和债务人;3、须载明应执行的事项。执行依据应具备以下实质要件:1、执行依据须有给付内容。给付内容包括交付一定的财物或为一定行为;单纯的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不能作为执行依据;2、执行依据须发生法律效力。3、,执行依据的给付内容须合法,并且应当明确具体。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公文书;5、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执行的特点及当前执行的现状
由于执行是为了使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得到实现,不出现“法律白条”现象,因此执行活动具有三个执行特点:一是执行的强制性,即法院运用法律赋予它的国家强制力来进行执行活动;二是执行的合法性,即执行必须由合法的主体依照法定的程序采用合法的行为来实施执行活动,不能违法;三是执行活动必须有法定依据。在我国,人民法院是法定的执行主体。执行活动必须有法定依据,即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据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才可以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 执行是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是人民法院按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法院的判决、裁定等,依照法定的执行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采取各种法定措施将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予以实现的活动。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执行合法机关,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对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行使强制执行权,使发生了法律效力的生效判决得以实现,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和法制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大多来自民事执行工作。“执行难”已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不满意、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各级法院虽几经努力,通过采取执行大会战、集中清理等各种措施,不断探索执行方式,强化民事执行工作的力度,执结了大批的积案。但执行难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好转。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总是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难以得到执行,“法律白条”成为了百姓对原本神圣的裁判文书的代名词。“执行难”现象更是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制体系的权威性,造成了民众对国家法治现状的“信任危机”。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民事执行经常遇到“执行难”和“法律白条”现象,严重地损害了债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给我国司法公正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化的进程。由于执行对树立司法权威、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关系和社会和谐关系非常重要。因此,必须高度严肃认真地对待和审视执行这个司法实践问题。
三、执行存在的疑难问题
当前,社会各界对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反映日益强烈,“法律白条”的说法表达了老百姓对此现象的不满,结合民事执行工作的现状,存在收案多、执结率低的情况,分析原因其中不乏很多外在因素,诸如来自行政机关的干预,暴力抗法、公民法制意识淡薄、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同时,人民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是真正应该思考和着力解决的重点。
(一)、外在因素产生的执行问题
1、公民法制意识淡薄。对执行程序及执行知识馈乏,缺少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缺乏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提供。尤其是依法履行法院判决的意识仍很不够,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致诉讼权益无法实现,造成案件“执行难”。
2、对抗法行为查处不力。“执行难”难在过程,执行是司法活动的下游程序,经过诉讼程序的对抗,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进一步加深,使当事人消极对抗情绪由对方当事人转移到法院,当事人纠集众多无关人员暴力抗拒,“执行难”难在结果,对财产的恶意转移、变卖、隐匿,将法院的查封、扣押财产非法转移。而法院对以上诸多做法的强制措施只罚款或拘留。对于如此恶意对抗司法权威的做法显得过于苍白。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的亲属、朋友、邻居围攻执行人员;有的被执行单位的干部职工在执行时起哄闹事,暴力抗法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对抗法行为查处不力也是“执行难”的最根本原因之一。
3、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目前,仍有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只从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权力,非法干预法院的执行工作;有的地方、部门领导干部要法院执行服从本地利益,干扰执行。有的法院地方保护思想也十分严重,不积极协助外地法院执行;个别干警甚至给本地的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以使其逃避执行;一些银行、信用社等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不愿积极协助,甚至拒绝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机构不独立,财政不独立,也导致执行员顾虑严重,影响了执行员的积极性。
(二)、法院内在因素产生的执行问题
1、审判和执行脱节。当前,人民法院实行审执分离,以裁判文书是否生效作为划分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界线。这种体制一方面造成了对审判和执行监督困难,使得审执分离制度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另一方面造成了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人为脱节,审判人员只在乎结案率而不顾及案件的后期执行,执行人员在接受案件时,也需要对案情重新熟悉,延误了执行,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提供可乘之机,造成执行困难。
2、执行工作制度和执行方式上存在问题,限制了执行工作的有效开展。一是执行工作不够规范。与审判工作相比,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工作的具体操作和期间要求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对被执行人采取何种措施也无明确说明,这些均由执行人员自由裁量决定。二是执行方式落后。执行人员包揽了全部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调查取证和可供执行财产的查找工作,忽略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应有的法律责任,这不仅增加了执行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也使得执行工作不能很好的开展;三是执行缺乏应有的监督。没有建立起严格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执法的专断性、随意性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监督。
3、执行队伍素质和执行水平不高,执行人员不足,执行装备落后,执行经费有限,人财物的不完备是局限法院扩大执行范围和加强执行力度的重要原因。目前法院执行力量严重不足,法院每年需要执行的案件数量与实际可从事执行业务的人员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执行局应有的装备也未到位。每个执行干警身上都积压着大量执行案件,但由于人员和设备的不足,常常贻误了最佳的执行时机。在申请执行的案件大幅上升的情况下,为提高执行效率,不得不分组执行,在突发事件面前,便显得顾此失彼,穷于招架。很多执行人员都没有受过专门的培训,再加之人员的不足和设备的落后,使得执行人员不得不用身体和鲜血去阻挡凶猛的暴力抗法行为。由于各种原因,执行人员参差不齐,执行水平不高也是现存的问题,也是阻挠执行工作进一步提高的原因之一。法院的审判水平、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执行重视不够。一些法院执行岗位人员法学知识欠缺,有些执行人员缺乏工作经验,临场发慌,遇到问题总是不能妥善解决,有的执行人员作风不正,致一些申请人不满,客观上也造成了“执行行难”现象的出现。
三、解决执行疑难问题的思考
就本院辖区而言,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虽临近市区,但由于没有支柱产业,人民的主要收入基本来自个体农业和畜牧业,在齐齐哈尔市的几个区县中,属于发展相对落后的区域。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能否很好的开展更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当,就可能造成群体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和谐。
政法部门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就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努力实现和维护全区政治、社会的稳定,努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引,确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作风观,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公正司法,廉洁奉公。人民法院能否真正做到定纷止争,归根到底要看审判之后的执行结果。将科学发展观落实在到具体的执行工作中,我们就要加大执行力度,努力解决“执行难”的现状。
(一)、必须在执行工作中引入先进的科学技术,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更新执行理念。
1、建立审、执工作的配合机制。加强审、执工作的衔接,加强彼此之间的团结协作,避免审判和执行各为其政。造成执行工作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重视不够还是最主要的因素。从我国立法的角度来看,把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并重,这是一种高瞻远瞩的重视。同时,执行工作要从根本上进行改革,从机构组织上改革,从人员结构上改革,从执行方式上改革。
2、实行执行公开,建立执行告知制度。在计算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各院应该及时建立自己的网站,公开执行案件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公开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暂缓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公开案件的执行情况;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执行案件,应进行公开听证,以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提高法院的社会公信度。
3、加强装置配备。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充足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执行人员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4、建立执行人员个人责任制,年终报告考核制。为了加强执行工作的管理,提高法院整体执行工作的成果,对执行人员办案效率和质量,必须建立个人责任制、年终报告考核制度。执行工作的好坏,最终是落实在执行员的具体的执行工作上,执行员执行的案件,老百姓感到满意,就是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满意,就是对执行工作的肯定。然而法院的执行工作必须依靠每位执行员对每个具体案件的执行实施,执行人员对一年工作中所接受的执行案件结案率、数量和质量,代表了执行人员业务素质和水平。要保证法院执行工作的老百姓的满意程度,必须对每位执行员这三方面的内容进行考核,以保证达到法院整体工作的质量要求。执行人员应转变过时的执行理念,不断用新方法新思路武装自己。充分的利用互联网资源,改变思想闭塞的现状,借鉴其他省市乃至国外合理有效的执行方法,力求及时获取执行信息,改变过去费时费力的工作状态。
5、建立区域的信用网络。其内容必须包括法院判决、案件执行、借贷资讯、房屋抵押、关系人员、公司破产等资讯。这是一个人的社会安全号码,一旦被列入信用网络,其将伴随人的一生。执行员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掌握被执行人的情况,随时向社会公布被执行人的违法情况,让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或抵抗执行的成本最起码达到无利可图的程度。
6、实行“悬赏执行”。推广广东和上海的成功经验,开展“悬赏举报”活动,采取上网公告、街头宣传、散发资料、媒体曝光等手段促进执行工作的社会化和信息化。对于被执行人找不到或执行财产难找,法院在执行措施穷尽之后,先不急于“中止执行”,可在申请执行人同意之后,按一定协约,在一定时间内,实行“悬赏执行”。
(二)、必须明确执行工作的指导思想,必须在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执行人员的司法理念,必须切实转变把“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作为执行工作的指导思想,既要讲法治,也要讲政治,既要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也要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要把案结事了作为执行工作的硬道理,把人民的满意作为衡量工作好的硬标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法院工作的主旋律,也是法院工作的重要使命。因此,在法院的各项工作中,在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重民生,体民情,了民意,解民忧。关注民生,思想上为民,程序上便民,实体上护民,作风上亲民。关注弱势群体、学会换位思考,学会体察民情、使公平正义看得见、听得懂、感受得到。要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法院联系群众的窗口和纽带,切实化解矛盾,解决纷争,实现公平正义,体现党对群众的关怀和法律的尊严。“执法为民”落实到执行工作当中,不仅体现在及时保全申请人的利益,还要在执行过程中关注被申请人及其家属的切身利益,增强人性关怀,尽量避免暴力的冲突和人身的强制。
(三)、必须在建立符合新时期执行工作要求的法官队伍。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确保队伍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加强司法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执行人员准确适用法律能力、制作法律文书能力、依法协调及和解能力、掌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化解群体性纠纷的能力,全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我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职责考核制度,定时进行必要的异地交流;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廉洁奉公、严肃执法的执行队伍,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执行机构人员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法学知识、业务素质要全面提高。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要求,录用和组成年富力强的执行队伍,责任心强,敢于依法办案,思路灵活,方式多样,全面正确执法,从而最大限度保护债权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