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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春峰诉被告张金辉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4-07-11 10:23:56


付春峰诉被告张金辉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已审结

2011年7月至10月原告付春峰组织四人为被告张金辉从事工程的木工劳务,经结算,劳务费27,600.00元, 2012年11月21日被告张金辉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经索要未果,诉来本院。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被告张金辉拖欠原告付春峰劳务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金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付春峰劳务费27,600.00元。

案件受理费490.00元减半收取245.00元由被告张金辉负担。

责任编辑:殷德山李贵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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