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品江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引起人身健康权侵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被告应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在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品江经济损失51,674.29元(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00元、误工费4,076.25、护理费1,206.04元、残疾赔偿金31,392.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10.00元减半收取705.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