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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的理性培育

  发布时间:2014-07-11 15:11:50


 培育法院文化,需要对法院的现实状况进行客观的分析,以期确立适当的路径,从而有的放矢地提出培育之策。

  (一)法院的现实状况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法院的整体状况有了较大程度的改观,现代司法理念初步树立,群体素质和整体形象也有了明显的提升,但总体上说,法院的现实状况并不令人乐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职业素质大众化。

  目前大多数法院尤其基层法院的法官主体,是《法官法》实施前的人员,来源复杂,高校分配的毕业生,所占比例十分弱小,如笔者所在的法院,直至今日,全日制高等院校法律本科毕业生仅有1人,占2%.大多数法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门的法律教育,知识老化,专业水平不高,法律综合素质偏低。虽然通过自学、电大、函大、业大以及党校等途径提高了学历层次,但这种学历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国民教育,即知识传授型教育,与全日制高校法律专业毕业生相比,缺乏系统的法律理论的学习和综合法律素质的培养,换句话说,既是国民教育,一般的公民也完全可以通过类似的途径获得教育,因而是大众化的教育。从这个意义上说,通过国民教育提升的学历数量,很大程度上仅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以此作为法官素质提高的佐证尚显勉强。另一方面,学习培训虽然逐年增多,但仅靠短期的灌输仍无异于 “蜻蜓点水”,更何况这类学习培训不仅次数少,而且受制于法院财力。

  2、管理体制行政化

  由于我国传统上实行以行政权为核心的管理体制,因而在构建司法体制时顺理成章地沿用了行政化管理模式。法院对审判的行政化管理使得法官“独立”、“中立” 形同虚设;作为法院最高裁判组织的审判委员会“判而不审”,使得合议庭“审而不判”,不仅违背了司法活动的亲历性的要求,与程序公正相背离,而且诱使部分法官一遇难题就推向审委会,甚至成为一些法官推脱责任的借口;上、下级法院之间名为指导、监督的关系,实际上早已成为一种行政隶属关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所发的文件、进行的种种形式的考评,早已不是指导性意见,而完全是一种行政命令式指令,下级法院也早已习惯按照上级法院的指令去完成,鲜有人提出异议。

  3、行使权力地方化。

  从法院现实情况看,审判权依赖行政权存在的现象十分普遍。法官的任免、职务职级完全由地方掌管,这就使得法官在具体办案时,不得不考虑地方领导的意图;法院没有独立的财权,经济保障完全由地方财政供给。没有经济的独立,就没有身份的自由。所以,法院乃至法官的切身利益与地方利益就有了割舍不掉的牵扯,地方法院成为“地方的法院”,每遇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法院或者法官往往以牺牲公平正义来确保地方利益,这也是法院和法官的无奈;法官主体来源本地化,使得法官在承办具体案件时,时常考虑的是关系,否则就有可能使自己家人、亲属、朋友受到影响或求人办事时遇到刁难,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行使审判权往往成为一句高调。

  4、社会地位淡漠化。

  《法官法》实施,法官的职业保障和待遇仍可望不可及,而《警察法》颁布后,有关规定早已落实,其实根本不用与公安系统相比,在法院内部,法官的待遇比法警待遇低早已是“见怪不怪”的现象;法院提高“门槛”严把入口关,其主观愿望是为了选拔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但现实情况是,真正符合条件的法律人才更愿意选择收入较高、工作轻松、自由自在的律师职业或其他行政部门,鲜有人愿意进入比一般公务员所承受的工作压力大,要求高,待遇也不好的法院,尤其是贫困地区的法院。笔者所在的法院面向社会招考时,竟出现无人报名的现象,与工商、税务报名点火爆的场面形成鲜明的对比。这种现状一方面使得法院尊荣感、吸引力丧失,另一方面,极大地挫伤了现有法官的积极性,以至年轻的、优秀的法官辞职改行干律师的现象屡有发生。

责任编辑:李贵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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