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发生口角将人打伤 法院调解赔偿人身损害
发布时间:2016-04-19 09:18:20
男子驾驶三轮电动车超速逆行,在小区门口处与一辆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两人发生口角,三轮电动车司机将对方司机打伤。3月24日,梅里斯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某公司员工张某驾驶轿车行驶至小区门口30米处,与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的杨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两人发生口角,杨某将薛某打伤造成其闭合性颅脑损伤。交警到场后作出责任认定书,杨某超速且逆行,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杨某因打人被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5日。因杨某拒绝赔偿薛宁的人身损害、误工费等,张某无奈诉讼至法院。
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杨某明白了自己不仅应该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还应赔偿对原告张某造成的人身损害,其虽然已经被行政拘留5日,但是行政处罚并不能替代民事赔偿责任。双方当日人遂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杨某支付原告张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00元,当即履行。张某的健康权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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