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 7月13日 星期日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执行信息公开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预决算公开

 

在行政诉讼中,何种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布时间:2016-04-26 14:41:52


根据201551日开始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责任编辑:王 雪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