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分行)与被告祖学卫、沈圆圆、邢国龙、吴晶、祝东、张文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祖学卫、沈圆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邮政储蓄分行借款本金15,083.90元,利息243.84元,合计15,327.74元。(利息暂计至2012年4月9日,直至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止);
二、被告邢国龙、吴晶、祝东、张文芳对上款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如果被告祖学卫、沈圆圆、邢国龙、吴晶、祝东、张文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祖学卫、沈圆圆负担,被告邢国龙、吴晶、祝东、张文芳对前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O一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