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分行)与被告刘思喜、任洪晶、许力、崔世杰、刘恩辉、宋永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2-12-08 19:54:4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思喜、任洪晶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邮政储蓄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850.00元,合计30,850.00元。(利息暂计至2012年3月5日,直至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止);
二、被告许力、崔世杰、刘恩辉、宋永香上款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如果被告刘思喜、任洪晶、许力、崔世杰、刘恩辉、宋永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00元由被告刘思喜、任洪晶负担,被告许力、崔世杰、刘恩辉、宋永香对前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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