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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桂英、张丽丽、张丹丹与被告李宝贵土地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2-12-08 20:15:22


现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桂英、张丹丹、张丽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李桂英、张丹丹、张丽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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