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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人民陪审员竞争机制设想

  发布时间:2012-12-08 21:02:15


  强化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监督工作。一是建立人民陪审员分类管理制度。在同级人大设立陪审事务工委对陪审员进行归口管理,具体负责对陪审员的资格审查、职务任免、业绩考核和履职监督等工作;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陪审员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陪审员的联络沟通、业务培训、履职安排等事务性的管理工作。二是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监督。按照“谁任命谁监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建立法院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共同管理监督的工作机制,形成对陪审员管理监督的合力。

其次,建立人民陪审员竞争机制。通过实行竞争上岗、述职评议、动态考核、表彰奖励等方式,促使人民陪审员不断加强自身素质能力建设,相互之间形成比学赶超、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以达到人民陪审员能出能进、优胜劣汰,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的目的,从而激发人民陪审员队伍的整体活力。

    再次,改变庭审合议中先由承办人发表意见的顺序,让人民陪审员先发表合议意见,防止人民陪审员盲目跟风、随波逐流现象的发生。同时逐步将人民陪审员能否积极主动参审、评议等履职情况纳入考核之中,作为对其评先、奖励的重要依据。从而达到更充分的发挥陪审员的参审、陪审的作用。

    最后,要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机制。经费保障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经费的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就会流于形式。因此,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应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要确定交通补助标准、用餐标准等,便于执行。对于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所在单位阻挠其参加审判工作,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等劳动待遇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司法建议书或接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将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有的补助和实施陪审员制度所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保障每年按预算足额拨付。为切实从法院范围内解决人民陪审员的经费问题,建议法院向同级人大报告同意后,由政府下发规范性文件,对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发生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予以实报实销,误工费按规定支付;对于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还应当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具体标准可由各地生活水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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