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党组工作质量,提高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制定本则。
一、基本要求
(一)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全院的贯彻执行。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实践“三个代表”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搞好法院的改革和建设,充分发挥审判工作职能作用。
(三)实行民主集中制,党组成员既要襟怀坦白,敢于发表个见解,又要维护党组的集体领导和权威,模范执行党组决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法院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
(二)贯彻执行县委和上级法院的决定、批示和有关会议精神。
(三)研究确定全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中的方针、政策、部署等重大问题。
(四)研究有关地方党委就法院领导班子人选问题提出的任免意见。研究确定有关人事任免。
(五)对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本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选提出任免意见。
(六)研究决定本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及干部奖惩、任免。
(七)研究决定全院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文件及拟制发的重要文件。
(八)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组决定的事项。
三、党组会议
(一)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经党组秘书汇总,报党组书记或者党组副书记确定。凡党组成员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的问题,不提交党组会议。
(二)党组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应将汇报内容形成书面材料并在会前1-2天分发给党组成员。
(三)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四)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五)党组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六)向党组会议汇报工作应简明扼要,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
(七)党组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问题要经过认真讨论。对意见不够集中或分歧较大的问题,应暂缓做出决定;必须决定的,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八)党组会议要认真作好记录,党组会议由党组秘书负责记录。必要时应编发会议纪要。
四、民主生活会
(一)党组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党组成员就思想、工作、作风等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党组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畅所欲言,坦诚相见,以求统一认识,提高工作水平。
(三)民主生活会应记入会议记录,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