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一、审判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一)审判委员会是本院的最高审判组织,也是本院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
(二)审判委员会的任务
1、总结审判经验;
⑴国家政策、法律的贯彻执行情况;
⑵在本辖区带有全局性、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
⑶新类型案件和典型案件的审判经验;
⑷需要审判委员会进行总结的其他审判经验。
2、讨论决定下列案件:
⑴拟判处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
⑵拟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无罪的案件;
⑶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刑事案件;
⑷行政一审判决案件;
⑸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以及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⑹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需要提起再审的刑事案件;
⑺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拟改判或改变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⑻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
⑼领导机关交办、督办的重要案件既有社会影响的案件;
⑽需要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⑾院长、副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⑿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3、研究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⑴讨论决定本院审判工作的各项重要制度和规定;
⑵决定对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回避的事项;
⑶有关审判工作问题的请示;
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问题。
二、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二)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记入笔录。意见有重大分歧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行讨论。
(三)审判委员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审判委员会做出的决定,须经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四)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除请假经批准外,不得缺席。
(五)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要认真听取合议庭的汇报,要严格把好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关,坚持严肃执法,公正裁判,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制度、忠实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确保案件质量。
(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审判委员会委员遇到法律规定需要回避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院长决定。讨论个案时,只允许提请汇报的审判人员列席,其他人员不准旁听。
(七)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会议。
(八)经会议主持人决定,涉及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有关庭、室负责人,合议庭成员可到会,并接受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的询问。
(九)审判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合议庭或者具体业务部门必须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重新讨论。
(十)审判委员会实行不定期例会制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决定召开。
(十一)会议开始前,调研室按顺序安排,通知相关庭、室参加会议。会议开始后,与正在讨论的案件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会议室,等候讨论案件人员也不得在会议室逗留。
(十二)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一般应由与所汇报案件相关的审判委员会委员首先发言,其次,由分管院长发言,再由其他委员发言讨论。其中,会议主持人要做好引导发言,最后由会议主持人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做出讨论决定。
三、审判事项的提交
(一)各业务部门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议题,经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同意后,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提出。
(二)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根据各类案件审理报告的要求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明确提交讨论的理由和事项,载明立案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事实、合议庭意见及法律依据(有分歧的要注明争议焦点。
提交讨论的其他事项,一般也应有书面报告。在本院信息网开通后,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在召开审判委员会的前一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院信息网向各委员传送审理报告,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间为每周四早八点。
(三)业务部门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经庭长和分管院长同意,并提前报送调研室。
四、会议记录
(一)调研室负责办理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和会议记录。
(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由调研室会议记录人负责会议记录,相关庭派书记员负责审委会讨论决定笔录。案件讨论完毕后,书记员应当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笔录及时
记录属审判秘密,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
调研室对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按年度及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