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执行信息公开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预决算公开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2-12-11 20:48:45


为了强化对重大案件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重大案件的质量和办理效果,决定在内部实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一、重大案件的范围

1、标的额超过30万元的案件;

2、上访、缠诉案件;

3、涉及职务犯罪的刑事案件;

4、集团诉讼案件;

5、涉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

6、案情复杂影响面大、社会比较关注的案件。

二、重大案件的处理规定

(一)立案庭接待人员应做到:

1、认真接待,问明情况,明确答复;

2、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登记立案;

3、遇有闹事的当事人,要在做好疏导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庭长汇报,采取措施。

(二)庭长应做到:

1、亲自登记备案;

2、制定专人负责审理;

3、对案件的审理要及时进行监督、指导、掌握案情、对案件进展情况清楚;

4、 遇有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

(三)主审法官必须做到:

1、认真负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审理,认真贯彻领导对案件的指示要求;

2、主动、及时向庭长汇报案件进展情况;

3、对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的案件要及时发现并向领导汇报;

4、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密。

(四)内勤应做到:

1、及时向庭长汇报;

2、随时了解情况;

3、注意搜集各方面的反映。

(五)书记员应做到:

1、详实的做好请示、汇报等记录;

2、随时注意并记录出现的各种情况,对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要注意观察、记录。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