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强化对重大案件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重大案件的质量和办理效果,决定在内部实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一、重大案件的范围
1、标的额超过30万元的案件;
2、上访、缠诉案件;
3、涉及职务犯罪的刑事案件;
4、集团诉讼案件;
5、涉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
6、案情复杂影响面大、社会比较关注的案件。
二、重大案件的处理规定
(一)立案庭接待人员应做到:
1、认真接待,问明情况,明确答复;
2、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登记立案;
3、遇有闹事的当事人,要在做好疏导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庭长汇报,采取措施。
(二)庭长应做到:
1、亲自登记备案;
2、制定专人负责审理;
3、对案件的审理要及时进行监督、指导、掌握案情、对案件进展情况清楚;
4、 遇有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
(三)主审法官必须做到:
1、认真负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审理,认真贯彻领导对案件的指示要求;
2、主动、及时向庭长汇报案件进展情况;
3、对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的案件要及时发现并向领导汇报;
4、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密。
(四)内勤应做到:
1、及时向庭长汇报;
2、随时了解情况;
3、注意搜集各方面的反映。
(五)书记员应做到:
1、详实的做好请示、汇报等记录;
2、随时注意并记录出现的各种情况,对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要注意观察、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