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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2-12-11 20:51:53


为了加强我院执行工作,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解决执行难,治理执行乱,实行执行的实施权、裁决权和监督权的三权分立,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及上级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如下规则。

    1、执行工作要严格坚持立执分离、审执分立的原则,凡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必须到立案庭统一立案(各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除外)。

    2、立案庭对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对确无执行能力的案件在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暂缓立案决定书,由立案庭单独编号,不收任何费用。

    3、立案庭在受理执行案件后的3日内应将案件移交执行二庭内勤签收,内勤在收案后立即填写案件执行运转表后交局长签批办案人。

    4、局长接到案件后要在2日内签批给享有实施权的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办案人,并规定3个月的案件执行时限,重大疑难案件应在6个月内执结。

    5、执行员接到案件后,应先制定个案执行方案,并在3日内将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在确定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自动履行的,应按执行方案执行。

    6、案件承办人对执行案件的全程负责,遇有需要裁决的事项应完备有关证据材料,提出执行裁决建议书,随同实施卷宗移送裁决。

    7、在执行案件实施过程中,遇有需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控制性执行措施时由享有实施权的3名执行员讨论后报庭长审核、局长签发裁定书;遇有需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及需搜查和迁出土地、房屋的则要经享有实施权的3名执行员讨论后报局长审核、院长签批。

    8、在案件实施过程中,对符合债权凭证发放条件的,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向其发放债权凭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9、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在案件实施过程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由两庭交叉裁决,裁决时由享有审判权的3名执行员组成合议庭,经听证合议后30日内做出裁决(对简易案件异议的裁决要书面审查,合议后5日内做出裁决),对案外人提出异议的裁决要经庭长审核,局长签发。

    10、实施卷宗、裁决卷宗要分别建立、分别保管、结案一并归档。

    11、庭长、局长、院长在执行案件的实施、裁决过程中享有监督权,庭长、局长、院长对合议庭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建议合议庭复议,合议庭复议后仍坚持原意见的由局长提交局务会讨论(局务会由局长、庭长参加),局务会仍不能决定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2、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需要变更主体及被执行人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承办人必须在3日内报请合议庭审定,由庭长审核,局长审批。

13、执行人员因法定事由在执行时限内不能执结的,应在法定期限届满前10日内办理延期手续,并报局长审批。                        

14、被执行人所交付的执行款物由案件承办人负责保管,如发生毁损,承办人有过错的则由其赔偿,执行款物必须在3日内交接完毕,交接时要有书记员在场办理交接手续。

    15、执行二庭除参予实施、裁决外,还要负责本院委托、受托执行案件,上级法院指定执行案件,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案件和本院执行局的情况综合、财务管理、物资装备、数据统计、调查研究以及对法庭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16、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其自行立案,立案庭统一编号,并由各人民法庭自行执行,执行局对各人民法庭的执行案件享有指导、监督和管理的权利,各人民法庭要将本庭执行案件的收结情况逐月向执行局呈报,年终要以书面的形式向执行局报告执行工作。

    17、执行局要建立执行员分包人民法庭执行工作责任制,执行员要对所包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实行具体的、面对面的指导,每月要带书记员深入所包的人民法庭工作一次,帮助解决疑难,并检查、督促执行工作,并将每次的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局长汇报。

    18、人民法庭在执行案件中,如有涉及案外人异议的则由法庭收集证据后报执行二庭听证,合议后裁决。

    19、人民法庭的执行案件中,如有需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应报执行二庭审查,局长审批。

    20、执行案件执结率要达到80%以上,对超过法定执行时限,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要通过发放债权凭证的方式及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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