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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更审、改判案件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2-12-11 20:54:22


为了提高全院案件质量和效率,促进公正司法,为确保“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的正确实施,特制定如下报告制度。

一、上诉、抗诉案件登记制度。

各业务庭、法庭对上诉案件在移送立案庭之前,必须到审监庭办理登记手续;档案室对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在调卷后,将调卷情况、退卷情况报审监庭进行登记。

二、更审、改判、维持原判案件登记制度。

各业务庭、法庭在收到发回重审、改判、维持原判的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必须到审监庭登记备案。

三、定期汇报制度。

审监庭应及时将上诉、抗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及改判的案件情况,以月报的形式报院长、副院长。

四、建立档案制度。

审监庭应建立主审人员档案。要求主审人员对更审、改判案件在十日内写出书面报告,并将报告报院长、副院长、审监庭各一份。

报告内容:

1、案件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及案件的主要事实)。

2、一审判决的结果(法律依据、适用法条)。

3、更审、改判的理由及判决的结果(附:上级法院的法律文书及内涵)。

4、主审人对判决结果的意见。

5、定期听证制度。审判委员会每季召开一次更审、改判案件评查会。对责任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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