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全院案件质量和效率,促进公正司法,为确保“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的正确实施,特制定如下报告制度。
一、上诉、抗诉案件登记制度。
各业务庭、法庭对上诉案件在移送立案庭之前,必须到审监庭办理登记手续;档案室对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在调卷后,将调卷情况、退卷情况报审监庭进行登记。
二、更审、改判、维持原判案件登记制度。
各业务庭、法庭在收到发回重审、改判、维持原判的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必须到审监庭登记备案。
三、定期汇报制度。
审监庭应及时将上诉、抗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及改判的案件情况,以月报的形式报院长、副院长。
四、建立档案制度。
审监庭应建立主审人员档案。要求主审人员对更审、改判案件在十日内写出书面报告,并将报告报院长、副院长、审监庭各一份。
报告内容:
1、案件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及案件的主要事实)。
2、一审判决的结果(法律依据、适用法条)。
3、更审、改判的理由及判决的结果(附:上级法院的法律文书及内涵)。
4、主审人对判决结果的意见。
5、定期听证制度。审判委员会每季召开一次更审、改判案件评查会。对责任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