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保密工作的新形势,保证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精神,针对本院保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审判工作保密规定
1、任何人不得向亲友、熟人、案件当事人、律师以及工作上无关人员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的处理情况。
2、案件宣判之前,任何人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泄露案件的处理意见。
3、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情况,上下级法院之间对案件处理的各种不同意见以及有关单位领导、党委的意见,一律不得向工作上无关人员和单位泄露,尤其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泄露。
4、案件经办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案件材料,下班前对案件的材料要认真检查清点,并妥善放置。携带案卷出差者,必须确保案卷安全,防止案卷材料丢失和被窃。
5、不在普通电话、明传电报、普通邮件中传达秘密事项。带密级的文件、案卷和统计报表一律通过机要邮寄或派专人送达,不得随便托人转送或普通邮寄。
6、审判工作中带秘密的草拟文稿以及工作中摘录密级的内容,用完后交给内勤连同其他保密纸一并交院办公室统一到指定地点监销,不准出售给废品站和倒入垃圾箱。
7、案件材料按规定立正卷、副卷,副卷的材料非因工作需要,又未经本院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
8、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必须首先查明其身份,然后严格按照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指定阅卷人在法院内适当的场所查阅。
9、对各类统计报表严格按照保密的要求,不得随意泄露。
10、凡涉及新闻记者旁听或采访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及涉及法院工作的新闻报道,统一由本院宣传部门归口管理,负责接待、协调,并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准予旁听、采访或报道。各审判部门及个人不得自行接受采访,更不得以法院名义发表言论。
二、文件收发保密规定
1、凡送院部的信件由办公室专人拆封、登记、传递。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拆阅。
2、存放在区委交换站文件,按规定每天派专人提取,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提取文件。
3、密级文件、材料不得随便放置,必须入铁柜加保险锁保管。
4、密级文件的传阅要严格按照规定,不得扩大传阅范围,不得擅自带回家中和带秘级文件出入公共场所。
5、借阅密级文件、材料应办理借阅手续,阅后及时归还,不得横传。
6、密级文件和材料不得擅自复印和抄录。
7、密级文件、材料的销毁,必须立清单,并需两人以上监销。
三、传真机、复印机使用保密规定
1、本院传真机是以明传方式发送,对涉密的刑事、民事等案件的证据材料以及讨论笔录等不得传送。
2、对涉密文件、资料必须按规定使用密传,不得使用明传。
3、对虽不属于涉密文件,但一经泄露,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一些内部资料,如有关案件统计报表,领导人的日程安排,重要装备的配备情况等,也不宜用明传。
4、复印机主要为审判工作服务,非因办案需要,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案件材料。
5、绝密文件、中央负责同志的内部讲话和发文部门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不得擅自复印,必须复印要经原发文单位批准。
6、机密、秘密文件资料一般不得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须经院长批准。
7、凡复印密级的文件、资料要严格登记份数,登记编号,按原件收文手续一并办理。
四、档案工作保密规定
1、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擅自扩大档案的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2、外调人员借阅档案,应安排在阅卷室进行,以利于保密和监督。
3、本院工作人员借阅各种档案材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准转借,不准带回家,不得泄露档案机密内容。
4、档案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借阅要登记,归还应注销,杜绝丢失档案事件的发生。
5、案卷归档后,律师查阅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卷内材料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卷不得查阅。
6、档案库房严格按照要求设置,档案员要坚持每天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严防失、泄密情况发生。
五、枪支弹药的安全保密工作
1、保管枪支弹药的人员对存放枪支的部位与保管装具的型号、性能不得对外泄露。
2、枪支弹药的保管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双柜的规定及使用人与保管人分离的办法,杜绝涉枪事件的发生。
3、因失职造成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